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演單來說法官主要論點之一是
食安法只管販賣的食品/產品,不管原料,
而檢察官只查到原料有問題,不代表最終產品也會有問題
(因為可能可以靠精煉去除)
根本鬼扯蛋,不是看不懂中文亂判就是故意護航亂判
因為食安法明確定義[食品: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。]
光從這點就可以判斷這事的確是恐龍法官無誤了
怎麼會有看不懂中文、看不懂定義的法官啊?
判決書相關內容如下:
[又(食品安全衛生管
理法)現行條文第17條的規定是講販賣的食品,第17條
的衛生標準其實就是我們講的衛生標準,它基本上是在
適用在販賣的食品裡面等語,並經鑑定人薛復琴說明,
一如前述。綜上各情互參,上開200-13油槽之油品為未
精煉之油品,而油脂透過精煉過程可以去除重金屬乙節
,業據鑑定人朱燕華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,且經食品
工業研究所上開函文敘明。從而,上開檢驗結果雖各有
銅或鉛經檢出如上開數據所示,然因重金屬可於精煉程
序去除,則未必表示成品階段即含有重金屬,或所含重
金屬並未符合食用油脂衛生標準規範。]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L...
第 3 條 |
本法用詞,定義如下: 一、食品: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。 |
第 17 條 |
販賣之食品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、容器或包裝,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 質之標準;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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